作者: 来源: 发布于:2017-08-14
近日,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案件,凭借欠条背后标注的两行字认定被告丁某已偿还原告郝某欠款1万元。
郝某是副食品批发商,丁某经常在他家批发副食品零售,两人熟络后,丁某经常赊欠货款,待副食品卖出之后再偿还。后来,丁某赊欠越来越多,达到了3万元,于是由郝某亲笔写下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,并约定一年内还清,丁某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。后丁某生意越做越差,未能如期还款,郝某便将丁某告上了法庭。
庭审过程中,丁某说自己在2015年9月13日已偿还了郝某1万元,但郝某说丁某从未还过钱。经郝某出示欠条,承办法官发现欠条背面有郝某亲笔写下的“10000”和“2015.9.13”两行字,这与丁某所说的恰好能够印证,而郝某也无法解释自己为何无故在欠条背面写这两行字。
文章来源:威信县人民法院 【责任编辑:王宗玖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