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来源: 发布于:2017-09-05
近日,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,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,被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某等人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13万余元,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项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被告人龚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项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, 2016年9月17日,项某未在家,龚某未经项某知晓即将其所有的无号牌的“嘉渝”牌二轮摩托车骑走,该车照明装置存在安全隐患。当日20时21分许,龚某驾驶该车行至威信县扎西镇麻园水泥厂前方100米路段,遇对向行人林某,其所驾摩托车右手把将林某刮倒在地,龚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。受伤后的林某在被其亲属送往威信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。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经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被告人龚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法官释法:被告人龚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,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且肇事后逃逸,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交通肇事罪。但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判处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项某虽系肇事车所有人,但对龚某擅自驾驶其摩托车外出毫不知情,项某在本案中无过错,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文章来源:威信县人民法院【责任编辑:王宗玖】